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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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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侦查审判完毕后,对追缴回的款项,按被集资人的集资额比例,扣除案件侦破和审理的费用后的余额返还给被集资人。
非法集资相关规定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刑法》之所以规制非法集资类行为,主要是出于此类行为侵害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妨害正常企业资金需求、干扰市场理性自我调控,所以非法集资类犯罪应当主要集中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由于《刑法》规制非法集资类犯罪既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又为了防范资金的大规模非法集聚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破坏,因此界定非法集资的具体罪名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该罪名须有可能造成大量资金的转移; 二是上述的大量资金必须从为数众多的被(受)害人处获取。如果仅仅侵害一名被(受)害人的财产,即使转移资金的数额再大也不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同时,从多名被(受)害人处获取财物也不是简单的犯罪叠加,否则受害人数再多也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类犯罪。损害的都是参与者的利益,并且通常数额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金融秩序,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资金需求,干扰了市场的运作。希望众多的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项目的时候要秉承着谨慎、消息可靠的原则,不要盲目的听信别人。在发现问题之后,要第一时间联系相关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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