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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
一、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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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会追回利息,因为利息也是非法收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五项规定了涉案财产的追回和处置:非法向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者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代理费、利益费、返利费、佣金、佣金等费用,应当依法追回。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支付的回报可以折扣本金。但也有例外。根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第十八条,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造成的损失,由参与者承担,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任何其他单位。
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或工作组)。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的发布工作。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并以处置报告的形式结束案件善后处置工作。
非法集资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非法集资可能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构成该罪的,一般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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