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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是破产法的特有概念。那么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是什么呢。 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
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有: 1、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按中国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人应与其他无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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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别除权的适用范围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范围就是别除权的设定范围。破产别除权一般是指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①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原则②按法定顺序清偿原则③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原则④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原则⑤一次分配和多次分配相结合的原则⑥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破产财产的分配应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的原则。
依据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种债权的特性,债权可分为以下类别: 1、以债权的权益主体为规范,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益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益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益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益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与债权人会议,并按照法定清偿次第参与分配。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益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富恳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富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托付财富。”关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富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托付财富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实行义务的,按照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审理。 2、以清偿次第为规范,可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次第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次第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第三次第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富担保的债权。 3、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能否提供了财富担保为规范,可分为有财富担保的债权和无财富担保的债权。有财富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富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4、以债权人能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规范,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5、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能否享有表决权为规范,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富担保的债权,只需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以上就是破产债权的申报类别有哪些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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