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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行使原则是什么

2022-03-23 15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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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破产程序中的行使原则如下: 1、破产案件受理后,除行使权利外,还必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行使别除权的,应当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批准,由清算组清偿债权; 3、清算组在未确定应得赔偿金额的情况下,应单独提取并存款。共有人中有一人破产的,共有物设定担保的,先分割共有物,再行使破产人财产的分离权; 4、除权人请求赔偿外,应当提交证明材料; 5、除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按照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6、当担保物的价格超过担保债权的金额时,超出部分应纳入破产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大于担保财产的价值的,优先受偿后未清偿的部分,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按照破产程序受偿。由于破产宣告前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的权利,是破产法的独特概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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