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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重整的权利; 2.协商权:预重整,即庭外重组过程中,与债务人、重组方等的协商权利; 3.申报权:债权申报的相...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除破产申请权外,主要有以下权利: (1)债权申报的权利。债权申报是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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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程序是:1。未到期的债权在受理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自受理破产申请以来,附利息的债权将停止计息。2、债权人可以申报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贴、抚恤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补偿金,无需申报,经理调查后列出并公示。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和是否有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5、连带债权人可以代表其中一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6、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索赔权申报债权。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解除合同的,对方应当以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道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应当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应当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破产程序其他的权利如下:一、破产申请权及破产知情权;二、债权人的撤销权;三、债权人的质询权、表决权、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是破产法的特有概念。那么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是什么呢。 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 1、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按中国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人应与其他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一样申报债权,同时别除权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时,还应当与其他破产债权人一样接受债权调查。 2、在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 3、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而没有确定时,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在共有人中一人破产情况下,如果就共有物设定担保的,首先应分割共有物,然后就属于破产人的那部分财产行使别除权。 4、别除权人请求受偿,应提交证明材料。 5、别除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6、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时,超过部分应归破产财产纳入破产分配,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大于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后未能清偿的部分,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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