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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计算如下: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按上一年被起诉法院的人均生活费计算,计算时间为18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计算2...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根据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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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损害纠纷中,受害者造成人身损害而无法工作的情况较多,因此会产生相应的错误费用。错误的劳动费必须根据受害者的错误时间和收入状况来决定。第一,对于错误的工作时间,必须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发行的证明书来决定。受害者因残疾继续错误的情况下,错误的时间可以计算到剩馀日期的前一天。第二,对于收入情况,如果受害者有固定收入,错误的劳动费用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根据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的受害者无法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况下,可以参考被告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被扶养人在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费用计算如下: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按上一年被起诉法院的人均生活费计算,计算时间为18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计算20年或60岁以上,每年至少计算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常见需要赔偿营养费的情形: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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