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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闪婚闪离彩礼不一定需要返还,按照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是要予以返...
作者:陈瑶发布时间: 2010-10-28 15:19:13 近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沿渡河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闪婚而讨还彩礼的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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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后,彩礼应按实际金额全额或部分退还。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婚前支付并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情况之一,应当返还彩礼,返还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核心提示:原告叶某和被告刘某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2月2日典礼同居生活,2009年1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 【案情】 原告叶某。 被告刘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不到一个月即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后被告外出务工,不尽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财产,并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双方感情不好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有外遇,双方感情不好是事实,但并没有经常生气,现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退还彩礼款,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原告必须支付10000元。 [审判] 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和被告刘某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2月2日典礼同居生活,2009年1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均无个人财产,也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缺乏相互了解,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5月份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评析] 笔者认为,由于本案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又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原告当庭未提供因给被告彩礼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证据,不符合婚姻法规定退还彩礼款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不应支持。 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闪婚闪离可以要求退还彩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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