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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闪电离婚案谈彩礼返还问题

2021-01-31
核心提示:原告叶某和被告刘某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2月2日典礼同居生活,2009年1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   【案情】   原告叶某。   被告刘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不到一个月即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后被告外出务工,不尽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财产,并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双方感情不好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有外遇,双方感情不好是事实,但并没有经常生气,现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退还彩礼款,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原告必须支付10000元。   [审判]   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和被告刘某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2月2日典礼同居生活,2009年1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均无个人财产,也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缺乏相互了解,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5月份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评析]   笔者认为,由于本案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又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原告当庭未提供因给被告彩礼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证据,不符合婚姻法规定退还彩礼款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不应支持。   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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