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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闪离 女方被判返还男方彩礼

2021-01-31
“小夫妻”共同生活未满月分手,因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遭拒绝而诉至法院。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小姐应返还原告朱先生礼金1.7万元。   朱先生与王小姐经人介绍后相识,于2006年1月按习俗举行订婚仪式时,王小姐收受朱先生礼金8000元、羊毛毯两条。同年12月,朱先生与王小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时,王小姐又收受朱先生礼金1.58万元。然而,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满一月,两人闹矛盾后,王小姐即与朱先生分居至今。故朱先生于2007年7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朱小姐返还上述财物。   在庭审中,朱先生认为,由于王小姐假借婚约向自己索取大量财物,造成自己家庭经济困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小姐返还所收财物。   王小姐针对朱先生的诉求则辩解,对朱先生诉称的由媒人介绍双方订婚及举行婚礼仪式的事实无异议外,其余之诉与事实不符。自己未收受朱先生礼金等财物,请求依法驳回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中,基于双方对收受彩礼这一基本事实争议较大,为此法院调查了双方介绍人之一方女士。据方证实,女方通过介绍人向男方收受订婚礼金8000元、羊毛毯两条及结婚礼金1.58万元均属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先生与王小姐虽以结婚为目的,朱先生按习俗给付了王小姐彩礼,但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朱先生要求王小姐返还所收彩礼的诉求可予支持。然而,朱先生与王小姐未能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此,双方均有过错,法院对返还礼金数额予以酌定。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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