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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改企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是受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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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法院的话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验收范围主要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暂停、终止、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3、因解雇、解雇、劝说、责令辞职、限期调动、辞职、辞职(包括自动辞职)而引起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而引起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而引起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而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的享受而引起的争议。7、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引起的争议;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引起的争议。9、因劳动者人事(工人)档案转移而引起的争议。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而引起的争议。11、因收取或伪装收取劳动者押金、风险抵押金、法律、法规、扣押金等财产证书、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等。
劳动争议案件是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类型民事案件。劳动法确立了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原则,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以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对于未经实质的仲裁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的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为了使劳动争议能够及时有效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决的,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该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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