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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司应当适时组织各部门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废止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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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草案应当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署务会议审议时,由法规司作起草说明。
法规司应当适时组织各部门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废止或者修改,失去依据的;(二)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三)对同一事项已作出新规定的;(四)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新闻出版总署令的形式公布。
规章、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应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和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指定栏目及时刊登。规章的公开由法规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公开由起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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