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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地社保 参保人办理异地医保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到已认定的当地...
特殊门诊病种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首次申请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以前,凭《医保手册》)到初审医院医保科领取表格并完整填写《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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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的患者需提供:一、患者医保证、复印件各1份、一寸免冠彩照3张;二、与申报病种相关的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含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申报材料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登记表一份。通过认定的门诊重症患者,自申请之日起执行待遇;通过认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自申请的下月1日起执行待遇。*没有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的慢性病患者:可于每年4月份和10月份持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3次以上超过3个月不间断治疗的门诊病历本原件、检验化验报告单原件、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原件以及医师签字的近期处方原件进行集中申报。同时提供身份证、医保证复印件各一份,3张一寸免冠彩照,填写《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登记表一份。4月份申报并通过认定的慢性病患者,从当年7月1日执行待遇;7月份申报并通过认定的慢性病患者,从下年度1月1日执行待遇。申报材料须留人社局存档备案,无论是否通过均不退还,重要资料请自行复印留存。通过认定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人社局会通过电话通知、乡镇医保处代发等形式进行发放,未通过认定的人员不再单独通知。申报地点在人社局服务大厅4号窗口。
1、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首次申请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以前,凭《医保手册》)到初审医院医保科领取表格并完整填写《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同时备齐申报病种的相关病历资料(或复印件)、一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选定一家定点医院和一家特殊病种门诊服务药店就医、购药。 2、初审医院收齐申请人的相应资料后,组织本院医疗专家诊查并初步鉴定。 3、市医疗保险处每季季末组织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特门确认标准进行逐个审定。 4、经市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特门申请人在下个季度第一个月5个工作日以后,携带《医保手册》到市医疗保险处领取《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评审通过者于当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经市专家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注明未批准的原因并书面告知,同时将病历资料退回申请人。
特殊门诊病种处理流程: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个人首次申请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之前,在《医疗保险手册》中向初审医院医疗保险科收到表格,完全填写《特殊病种门诊申请书》的同时,准备申报病种的相关病历资料(或复印件)。最近的1英寸免冠照片,选择定点医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服务药店就诊。购买药物。 2、初审医院收集申请人的相应资料后,组织本院医疗专家进行诊断和初步鉴定。 3、市医保处每季度末组织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专家委员会集中审核,专家委员会按特殊确认标准逐一审核。 4、经市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特别申请人在下季度第一个月的5个工作日后,将医疗保险手册带到市医疗保险所接受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审查通过当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市专家委员会审查未通过的,明确记载未通过的原因,书面通知,同时将病历资料返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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