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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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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 5、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 6、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 7、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有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对于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对于成年精神病人则监护范围内的人对担任监护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民法通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委员或村委会委员。指定监护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达被指定人,指定即成力。被制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在接到制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未被制定人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通过上面这篇短文,小编告诉了大家监护人称谓是什么,其实这个是针对被监护人说的,就是被监护人对监护人的叫法,比如父母亲、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在众多监护人中,父母是第一监护人,父母去世后,其它近亲属才可以履行监护权。另外,法院也可以指定监护。
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如下: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3、委托监护; 4、遗嘱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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