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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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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制度设立初衷是为能够有效保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笼统的说包括未成年人及不能够或不能完全能够表达意志的人(例如,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本案中,如本案当事人不属于以上情形,则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其更无监护人可谈。鉴于本案当事人确有不便,建议委托近亲属或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进行相关民事活动。
1、自然取得:即亲生父母在其孩子出生后自然取得对其孩子的监护权。 2、承继取得: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离婚后,如果和他人结婚,其继任配偶,即孩子的继父母通过婚姻关系取得对这个孩子的监护权。 3、法院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取得:当本来拥有专属监护权的亲生父母没有监护的能力或者不正当履行监护义务的,由法院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未成年人的其他合适的近亲属或者村委会、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以及指定其他人员收养,或者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
公司设立方式主要有: 1、发起设立公司,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他人募集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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