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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一、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二、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 三、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3、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的监护人。 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亲属; 3、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4、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在我国相关的相关的弱势群体受到我国的法律保护,我国特设立了监护权对这类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相关的监护人不得放弃这类监护权,对相应的被监护者实施一定的保护权利,保证这类人群能够健康的在社会上生存,合法权益不受到相应的破坏。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3、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上述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顺序,应当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抚养和组织等关系的远近来确定。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并且是首位的监护人。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在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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