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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具体情况,如发货单数量少于合同约定,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发货数多于合同约定,则要看当事人是否确认。如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则实际...
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发货单的数量少于合同中所约定的数量,那么发货方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如果发货的数量多于合同中约定的数量,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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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2011年1月到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800元。半年后齐某发现自己每月工资比其他同岗位员工都少,经了解,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工资收入分为二个等级:普通操作工每月工资为3200元,技术人员及科室管理人员每月为3600元。齐某从事的岗位属于技术人员齐某即向公司提出要求增加工资,公司以齐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已有约定为由,不予增加。齐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公司为齐某增加工资并补发前期差额部分。评析: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当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与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约定工资报酬不一致时,应当履行哪份合同第一,《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当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应当按集体合同规定标准执行。第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高于企业规章制度的集体合同规定时,职工要求按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标准执行时也应当得到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即当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企业制度所规定的劳动报酬不一致时,应当按有利于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去执行。由此可见,如果当劳动合同对工资报酬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时也应当适用有利于维护职工权益原则,在集体合同,企业规章制度或同岗位工资中选择最高标准执行。所以仲裁委的裁定是正确的。
以合同为准,在合同中未约定,或不明确的部分,可以参照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招标工程建设的大纲,是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的工作依据,是向投标单位提供参加投标所需要的一切情况。 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深度,关系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
可以与该公司的所有股东签署并需要对方未来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筹备阶段的法律行为可以由未来公司承担),供货合同中需要设定特定的条款以对此种情况做出说明并要求全体股东提供履约担保,也就是通过这种协议安排,将合同义务归到未来成立的公司名下,并保障合同的有效实施。本律师有过类似操作,可协助修改该供货合同以使其符合上述要求,具体可来电或邮件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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