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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河湖工程、行洪、河湖生态环境、水体、水质的安全,不得使用以柴油、汽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毁坏或者拆除保护名录中的河道、水域和水工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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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管理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河湖保护管理的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湖保护宣传,增强公民河湖的意识,引导公众和村、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河湖保护管理的有关活动。对保护河湖水环境、水工程、水文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全市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以及相关要求,编制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跨区、县重要水系的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市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和所处水系的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按照管辖权限组织编制本区、县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管辖权限组织编制本乡、镇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水资源、防洪排水和水土保持等规划相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湖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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