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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毁坏或者拆除保护名录中的河道、水域和水工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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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逾期未能取得手续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按程序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一)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者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或者建设临时性构筑物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置固定停车场所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修路,或者修建园林小品、管理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河湖上建设水工程的,必须符合所在流域的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修建水库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在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拒马河等跨省(市)河流、官厅水库库区及市管河湖、跨区(县)的河湖上建设水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依照《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要求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查;在其他河湖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水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全市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以及相关要求,编制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跨区、县重要水系的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市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和所处水系的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按照管辖权限组织编制本区、县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管辖权限组织编制本乡、镇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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