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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相同点在于: 第一,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第二,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
首先,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即使在当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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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1)在本质上说,紧急避险是一种“正对正”的关系,而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对不正”的关系。紧急避险是损害一种合法权益而保全另外—种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而为的紧急防卫行为,其损害的是不法的侵害行为。(2)前提条件不同。紧急避险以紧急危险的发生为前提,而正当防卫是以存在他人的不法侵害为前提。(3)行为的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条件下才能进行,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一条件的限制。(4)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所针对的对象是与造成危险没有关系的第三者,而正当防卫所针对是不法侵害人本人。(5)行为的方式不同。紧急避险的行为一般多为消极的逃避危险的行为,而正当防卫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的积极的防卫行为。(6)行为的限度条件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所要保全的利益,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大于不法侵害所可能造成的损害。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权取其轻,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 5.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相同点(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权取其轻,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 5。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相同点: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1]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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