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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是什么签订失职合同失职者注意事项

2021-11-14
概念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骗,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特征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盲目与没有资金或货源的对方进行购销活动;有的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借出本单位资金被骗,有的违反外贸法规,未经咨询不调查客户信誉,盲目与外商交易或擅自担保经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鉴于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为了严肃法律法规,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签订和履行失职合同的罪行。根据这一规定,签订和履行失职合同有三个特点:1。构成本罪的人员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上述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行为:有的粗心大意,盲目相信,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合同主体资格和信用状况;有的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有的在销售商品时,对于不滞销甚至紧张的商品,以权谋私,导致被骗;有的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签订或履行经济合同;有的急于卖产品,上当受骗;有的不分真假,盲目吸收投资,与假外商签订投资合作协议。3、构成本罪还必须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大量资金和财产欺诈;因为被骗,对方根本不会付款或者无法供货;工厂濒临破产。具体标准应由司法解释规定。3、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类似行为规定在渎职罪一章中,罪名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的,因履行合同而被骗。《98决定》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和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或者逃避,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实际上扩大了本罪的犯罪主体,使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和企业工作人员成为国有和非国有金融机构的犯罪主体。四、主观方面是过失。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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