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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
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就是20年,20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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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不足,股东要承担补缴责任+违约责任+连带责任,这是对出资人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补充,可以更好的确保公司资产的有效性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应当作为清算财产。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未缴纳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分期缴纳未到期的出资。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股东提起诉讼,并要求上述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连带责任的范围:一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股东出资不足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三是股东抽逃出资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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