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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全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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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连带责任的范围: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股东连带清偿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情形下,偿还公司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独立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 3.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10.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11.公司未设立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1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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