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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连带责任一般是指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责任制度,或者在一定程度内与公司承担连带责...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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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 3.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10.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11.公司未设立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1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1、一般不用,但是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时候,就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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