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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程序

2023-12-16
一、申请和受理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开庭和裁决 1、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2、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3、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4、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5、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法规

《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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