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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李丽大学毕业后与某信息咨询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成为一名房产供求信息的收集员。可是今年小李却因工作的事烦透了心。当时李丽与公司合同约定,公司负责解决住宿,月工资800元,今年6月,因为工作问题李丽与老板发生了争吵,这以后,老板经常指责她工作不认真,对客户不热情,7月份又把李丽的工资降到了450元。此后,李丽多次找公司经理协商,要求恢复原有的工资,但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李丽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要证明李丽没有认真工作。公司则认为:应当由李丽证明自己认真工作。该由谁来举证呢律师提示:对于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这家公司应当提供员工不认真工作的证明。如果公司无法证明,仲裁委员会就会裁决电脑公司“败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李丽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她应当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降低工资的事实。重点提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提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对认为不是工伤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用人单位不举证的,人保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在工伤认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用人单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是否因事故伤害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认为不是工伤的事实。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受到的伤害不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的要求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最基本的原则;(2)受伤职工事故伤害发生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用人单位有条件和便利收集职工受伤证据;(3)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转移现场、撕毁、销毁相关文件材料等手段,使证据灭失。本条规定不排除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等工伤认定申请人也有权收集证据,向工伤认定机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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