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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认为不是工伤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用人单位不举证的,人保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在工伤认定中...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第19条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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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是否因事故伤害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认为不是工伤的事实。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受到的伤害不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的要求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最基本的原则;(2)受伤职工事故伤害发生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用人单位有条件和便利收集职工受伤证据;(3)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转移现场、撕毁、销毁相关文件材料等手段,使证据灭失。本条规定不排除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等工伤认定申请人也有权收集证据,向工伤认定机构举证。
工伤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1、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为用人单位的责任。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对认为不是工伤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2、用人单位不举证的,人保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用人单位对认为不是工伤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用人单位不举证的,人保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在工伤认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用人单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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