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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平等自愿; (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四)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特邀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自愿; (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四)不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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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调解人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引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工作是一种说服教育工作。要达到说服教育的目的,就要有理有据,合法。因此,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摆事实,讲道理,真正做到以理服人。当事人有不正当要求和不切实际愿望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时指出当事人主观意愿的不合理性或者违法性以及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引导其权衡利弊,以正确的心态对待纠纷涉及的问题。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应利用法律和国家政策,抓住机遇,帮助解决纠纷。由于调解是根据双方的申请自愿进行的,调解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解决纠纷的诚意。调解的过程是双方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调解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和想法。能否让双方真诚积极地合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解人员的态度和调解方法。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思想素质,坚持耐心、真诚、公共和负责,赢得理解和信任。由于一些民事纠纷的尖锐性、复杂性和处理过程中的矛盾对立性和多变性,人民调解员应在事实的基础上,耐心引导和说服教育法律和国家政策,以理服人,而不是以势压人。人民调解员可以提出调解意见和方案,但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自己的主张。缺乏耐心,强制调解,不仅达不到调解的目的,而且使调解工作功亏一篑,即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也很可能反悔。在实践中,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有些是由于人民调解员违反了自愿原则,没有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耐心引导。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就双方所诉标的进行和解协商,并试图达成相关协议的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调解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 一是有利于及时化解争议,节约司法资源。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相比,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及时、快捷、简便。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了诉讼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是有利于减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双方都做一定让步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比法院依法所做出的判决在情感上更易于接受,一般情况下不会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及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则矛盾有可能被激化。在开庭结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还未能冷静下来,被激化的矛盾就可能进一步演变为暴力事件,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 三是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纠纷。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政策的过程,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从而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减少诉讼和预防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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