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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合法的原则规定了人民调解的依据。法律和道德是社会规范,是人们应该遵守的基本行为规则。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也有很多纠...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2、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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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自治性、大众性、民间性是人民调停的性质和特征,也是《人民调停法》的灵魂。坚持人民调解的性质特点,要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益的三大原则,确保人民调解工作顺着正轨顺利健康发展。人民调停的三个原则如下。(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停。这反映了自愿平等的原则。这是人民调停的基础,贯穿整个人民调停活动。(2)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这反映了合法的原则。这是人民调停的依据。人民调停是人民调停委员会主持调停民间纠纷的大众活动,但必须依法、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调停。(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通过调停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这是人民调停的保障。调停、仲裁、行政和司法途径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维持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当事人有权利用什么方法主张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采用调停解决方案。
1、宣布法庭调解。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解。法庭要把握时机,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适时组织调解。在法庭辩论之后,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有特别授权的,法庭应当组织调解。如果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而且委托的代理人也没有特别授权的,法庭不能当庭组织调解。庭后有调解必要和可能的,应当于休庭后组织调解。2、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的,法庭即可组织调解;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主持人宣布:终结调解。随即宣布休庭。由于刚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情绪对立可能比较严重。法庭应注意调整庭审气氛,讲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和开展调解工作。即使不能当庭调解,但确有再行调解的必要和可能的,应当在休庭后进一步作调解工作。3、组织调解。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主持人宣布:现由法庭组织调解。法庭调解的一般程序:(1)先由原告方提出调解方案,征询被告的意见。(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被告拒绝的,则由被告提出新的调解方案,并征询原告的意见。(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原告拒绝的,法庭可以再进行调解或者终止调解程序。(4)当事人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均被对方拒绝的,法庭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庭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成功后,审判长宣布闭庭。4、终结调解。调解不成,主持人宣布:法庭调解结束。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没有进一步调解必要或可能的,应当休庭评议,及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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