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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特点; 1、在人民法院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下进行;当事人之间属于和解,是广义的调解,调解委员会或其它组织的调解,属于非诉讼调解,不属...
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前者是具有审判权的机关主持下的诉前和诉中调解,争取做到案结事了,最大程度的节约诉讼资源。后者是民间调解组织主持下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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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在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自成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协议书。法院进行调解活动,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法院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法院不予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以上就是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主要不同之处。
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对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作出了相应规定。过去,虽然法院在诉讼中很少邀请他人来帮助调解,使得这一规定似乎处于休眠状态。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民诉法的这一规定已逐渐被激活,并逐渐被具体化。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引入社会力量进行调解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办案法官之外的有利于案件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会、妇联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个人进行调解。故此,在调处纠纷中,退休的老干部虽然是案外人,但属于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故法院可以邀请其协助参与诉讼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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