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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方可满足廉租房申请条件:(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申请实物配租...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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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待遇二年以上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低收入专项救助待遇; (四)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包括申请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照同一地址户口薄所记载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的所有家庭成员分摊家庭成员的住房使用面积确定。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低收入专项救助证明;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四)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目前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57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2年以上;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同时,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区、县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廉租住房申请表;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
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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