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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方可满足廉租房申请条件:(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申请实物配租...
不能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如下: (一)单身(含离婚)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孤儿的除外; (二)5年内有房地产转让行为且转让的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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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廉租房的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二、申请廉租房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属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明;(五)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三、申请廉租房的程序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待遇二年以上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低收入专项救助待遇; (四)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包括申请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照同一地址户口薄所记载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的所有家庭成员分摊家庭成员的住房使用面积确定。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低收入专项救助证明;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四)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廉租房最重要的申请条件是低收入、贫困和无住房。申请廉租房的具体条件通常包括:一是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二是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三是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第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律支持、支持或支持关系;鉴于廉租房政策不同,申请时需要了解户口所在地街道的具体要求,并按照当地廉租房政策规定的具体要求申请。《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申请、审核、退出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2)申请人均现有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3)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当地非农业永久居留权;(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律支持、支持或支持关系。(5)符合当地廉租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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