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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企业内部股权激励一共有六步:第一步,从人力资本附加值、历史贡献、难以取代程度三个方面,来确定激励对象范围;第二步,进行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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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给内部员工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就不违法。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不同于其他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在于不再使用权利的赋予与剥夺、监督与制衡等模式,从表面上看,股权激励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奖励,一种期权的行权和额外财产的取得,但是实质上将经营者从纯粹的代理人变成一种特殊意义上的股东,这种特殊意义上的“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意义上的财产权利与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有很大的不同,其不同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1)股权激励对于经营者来说往往是一种期权,股东是否兑现其股权激励计划往往对经营者设定了一定的经营目标作为行权条件,同时还有期限和数量上的严格限制,这与二级市场投资者是有很大不同的;(2)股票期权往往有禁售期及其他的转让时间和数量上的限制,这种限制既可以表现为公司法上的规定也可以表现为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在购买出售股票上并无此方面的限制,完全是买卖双方的合意行为。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谁都不愿意自己财产的贬值和减损,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股东将经营者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表现紧紧的“绑架”在一起,从而达到一种风雨同舟、同进同退的效果,这无疑是降低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降低代理成本、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很好的途径。股权激励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股票期权、业绩股、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职工持股等,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其他形式的股权激励计划大致是这两种形式的变形。两种激励方式:(1)股票期权是指股东会赋予经营管理层在一定期限内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至于此种权利是否实现要看经营管理层能否达到股东规定的经营目标。在行权以前,被授予股票期权的经营管理层没有享受到财产权益;在行权后,其获得的收益为行权价和行权日市场价的差额。(2)限制性股票是指通过股东会决议允许经营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以较低的价格或者是无偿获得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需要包含一定的业绩条件。在符合所设定的业绩目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需要对所授予的股票进行购买。而如果未能达到预定条件的,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然终止。限制性股票在出售时往往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和条件限制。以股权激励最为发达的美国为例,经营管理层要出售限制性股票获利的限制十分严格,如公司持续达到一定的盈利水平或者是经营管理层持有满一定年限甚至是退休才可以出售此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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