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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1、对在破产程...
申报破产债权的方法是: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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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程序是: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 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一、申报时间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司法实践中,信用社作为债权人,一般占债权的比例很大。因此,法院一般会向信用社发出书面通知,即通知。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的期限应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当法院无意或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时,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的消息后,必须及时查阅发表在本市报纸上的债权申报公告或亲自向法院询问,然后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二、申报所需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6、债权申报书。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注明借款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等事项。3、在企业破产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中,还有其他需要注意的重点:(一)对于法院裁定已抵偿给信用社的财产,信用社应及时向法院和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用社的财产,不再纳入;在这种情况下,信用社需要行使,而不是单独申报债权。(二)企业破产的,信用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但不能认为抵押贷款没有风险,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法院受理破产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之后,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顺序和财产清算情况,按比例得到清偿,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归于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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