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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破产债权申报流程

2021-11-14
一、申报时间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司法实践中,信用社作为债权人,一般占债权的比例很大。因此,法院一般会向信用社发出书面通知,即通知。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的期限应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当法院无意或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时,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的消息后,必须及时查阅发表在本市报纸上的债权申报公告或亲自向法院询问,然后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二、申报所需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6、债权申报书。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注明借款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等事项。3、在企业破产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中,还有其他需要注意的重点:(一)对于法院裁定已抵偿给信用社的财产,信用社应及时向法院和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用社的财产,不再纳入;在这种情况下,信用社需要行使,而不是单独申报债权。(二)企业破产的,信用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但不能认为抵押贷款没有风险,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 6、债权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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