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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财产担保债权。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法律对债权应当申报的规定不排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申报也视为放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连带债务人之一或数人破产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但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的情况。一、债权人会议对该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人民法院在登记备案的债权时,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抵押的证据。已成立清算组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申报债权的证据。三、应注明债权人姓名、申报债权金额,债权人可以对所有债权向该债务人或各债务人行使权利,其他连带债务人可以对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财产担保情况、联系方式及其他必要情况、申报时间、开户银行,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
申报破产债权的方法是: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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