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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利用院房地产进行转让、合作建设、抵押、租赁、用于对企业或进行投资等,均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转让包括买卖、赠予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
使用单位有维护房地产完整和不受侵犯的义务,有向院报告有关情况的义务,有维修、维护的义务,有服从院统一规划、调配的义务,有使其使用的房地产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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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院房地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申请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院直属单位;(三)持有"两证",房地产权属明晰、无纠纷;(四)经院有关业务局确认符合院、所科研发展规划;(五)符合院、所建设规划,保持合理功能分区;(六)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并熟悉国家法律及地方有关规定。
院、所各类公司及各类服务中心等经营性单位使用的院房地产,在按《公司法》进行规范以前,其产权关系不变,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院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包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以下同)管理工作,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积极、适度、稳妥地合理开发利用房地产存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强化科研工作支撑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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