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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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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46.75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20年5月18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并不赔偿因人身自由受限而造成的健康损失和疾病延误损失。只有在国家机关直接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这三种身体健康受损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才予以国家赔偿。这也是不合理的,健康损失及疾病延误损失以及申冤期间的交通住宿律师等费用理应国家支付,同时亲属精神损害也应抚慰。
国家补偿申请标准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日补偿。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按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医疗费用等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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