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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发生工伤的,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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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聘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见,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的不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郭先生退休后又在另一单位工作是否在新单位享有工伤待遇?新单位认为与郭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是劳务关系,故他不应享有工伤保险的待遇。(郭先生人在上海)此观点正确否?解答人:社区会员左岸守望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于退休后又到其他地方工作的人员与后用人单位所形成的关系定义为特殊的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而且规定了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1、在雇佣合同中明确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伤害后的认定依据和赔偿办法。 2、企业可以选择为返聘人员交纳商业保险,用以分担用人单位在返聘人员发生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当然,用人单位返聘已退休人员,是不受劳动法律调整的。因此,若用人单位雇用返聘的退休人员时,对于雇佣关系中没有关于人身伤害的特殊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对退休人员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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