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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末位淘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以末位淘汰或竞争就业的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
不合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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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尾淘汰制本身就有其不合理性,劳动者业绩处于末位的情况总是客观存在的。即使工人的绩效考核处于最后位置,也不能确认员工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需要正确分析最后位置的水平是否在正常范围内。用人单位是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只有在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单位采用末位淘汰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面与其解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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