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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对于无效劳动合同,不可能采用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
合同无效后,合同自始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也要折价补偿给对方。并且在合同中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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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无需返还的,应当进行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施工合同属于特殊承包合同,此类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无效认定和有效处理。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项;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项,但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而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赔偿损失。因此,建议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保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证据。
处理无效劳动合同的方法是:撤销合同、重新订立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以下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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