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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离婚时房产和股票这类共有物该怎么分?我和丈夫几年前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前年家里还购买了汽车。最近我俩因感情破裂而决定离婚,因...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劳动薪金所得、经营投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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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屋并,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分割股票时,其实并不是分割股票本身,而是在分割股票所代表的利益。因为股票作为有价证券是具有很大风险性的,股票分割后可能因为行情较好而获得较大的收益,也可能由于行情较差而遭受较大的损失。因此,经过分割后的股票,如果一方因为股票价格见涨而有所收益,另一方不得要求持股方另外补偿反之,持股方如果因为股票价格暴跌而损失惨重,也不得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如此才符合风险和利益均衡的原则。股票的分割问题处理后,此时,持股人除了可以凭其所持的股票依法享有收益外,还能因此而享有法律规定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两夫妻婚后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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