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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财产平均分配,债务均担,如果协商不成,法院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判决: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
1、就自由流通股而言,夫妻双方可协议将股票归一方所有而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股票价值一半的补偿或者双方折半共享或者双方都不想持股时分割抛售后的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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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分割股票时,其实并不是分割股票本身,而是在分割股票所代表的利益。 因为股票作为有价证券是具有很大风险性的,股票分割后可能因为行情较好而获得较大的收益,也可能由于行情较差而遭受较大的损失。 因此,经过分割后的股票,如果一方因为股票价格见涨而有所收益,另一方不得要求持股方另外补偿;反之,持股方如果因为股票价格暴跌而损失惨重,也不得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如此才符合风险和利益均衡的原则。 股票的分割问题处理后,此时,持股人除了可以凭其所持的股票依法享有收益外,还能因此而享有法律规定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其次,对于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分割,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按市值进行分配,如果按市值分配有困难的,也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其次,如果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婚姻存续期间,从未进行过任何买进卖出,时股票增值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如果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过买入卖出,并且离婚时股票有增值的,则盈利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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