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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把人撞伤了是否需要赔偿对方要看撞人的这一方的撞击行为是否属于合理冲撞的范围,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如果撞人的这一方是故意撞人致使...
篮球比赛中不可以请求合规对手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该规则规定,对于自愿参加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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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主办方和参加此比赛的双方队员均应分担责任。新华网杭州11月10日电(申屠清儿、朱立毅)在一场自行组织的足球赛中一名球员受伤,到底是对方球员的过错,还是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法院近日的判决认为,球赛的参与者在主观上都没有过错,因此对球员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参与比赛者应予以分担。去年8月14日下午,当时17岁的施政和15岁的钱斌等10人自行组成两队,在杭州市余杭区一所中学的操场内进行足球友谊比赛。在比赛中,施政带球向钱斌方球门进攻时,钱斌上前拦截,双方发生碰撞,施政身体受伤。施政被急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肩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0天,花医疗费12648.80元。施政认为,他摔倒受伤是钱斌造成的,所以应由钱斌赔偿损失。于是便一纸诉状将钱斌和钱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医疗费和护理费等共计18788.80元。而钱斌及其父亲则认为,球赛当天刚下过雨,在踢球过程中,因施政与钱斌相互碰撞,施政被撞倒受伤,并非是钱斌故意将其绊倒。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足球运动是一项对抗性激烈的竞技运动,施政和钱斌当时虽然尚未成年,但对足球运动所具有的危险性应当有预见能力。在比赛中,球员之间合理范围内的身体接触或碰撞是正当的足球活动行为,原、被告因争抢而发生的碰撞并不是自己主观所能控制的,由此造成的身体伤害,原、被告及其他参与者在主观上均无过错。鉴于目前给原告施政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认为应由参与比赛的球员共同分担。由于原、被告都表示自己将全部承担本方球员应分担的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伤而造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篮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留波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所以正常情况下,篮球属于竞技类运动,参与者均自甘风险,若非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就不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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