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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
从责任上分析,(1)你学校是有责任的,你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在你被人用肘撞伤头部后,你学校没有及时将你送医处理,而且学校在组织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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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节各位评委、主持人、对方辩友: 经过双方的阐述和辨论,我方认为本案是一个正当的球场竞技比赛中的伤害问题,应当适用风险自担规则,而不适用民法的过错原则。 首先,在体育竞赛领域的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原则于法无据,于理不合。胡某封堵对方突破是履行队员职责,履行体育规则的正当表现,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任何过失,其行为不具有民事上的违法性。没有过错就没有过错赔偿。 其次,耿某在客观上虽然有伤害后果,但这是遵循规则合理铲球的正当竞技行为,没有违反竞赛规则,不具有违法性,不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使不可避免地伤害到对方,也是不能克服和无法预见的事情,因此不能让胡某承担过错责任。足球运动不是轻歌曼舞,比赛中有冲撞、抢夺、进攻、封堵等基本动作,攻防中也存在很多身体接触的地方。赛场上球员必须发挥亮剑精神,奋力战胜对方,有强烈的对抗性和很高的人身危险性,这是竞技比赛的特征所在,出现人身伤害情形在所难免。参赛队员自甘风险参加球赛,精神可佳,我们不能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 每一个热爱过中国足球却被一次次伤害的朋友,我想说的是麻木、放弃和指责过错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中国足球的今天需要我们一起,靠大家的共同努力去改变!难道我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却选不出11人的足球精英为国争光?让我们放飞梦想吧,把中国足球踢出国门,在雄壮的国歌声中去迎接中国足球的第二个春天的到来! 这正是:入场明知有对抗,铲球谁料把人伤? 合理攻防无过错,正当竞技不赔偿。 却喜校园出新秀,再战足坛选名将。 甘冒风险亮刀剑,力搏群雄争荣光。
1、由于行为人在打篮球过程中没有故意,不用行为人负全责,应该由双方分担责任。 2、在这种事故中,投篮、上篮等属于正常的体育运动行为,行为人并没有故意侵害对方的过错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对于张某的各项损失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另外,如果对方是有过错的,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感谢你的信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学校和你妹妹的同学都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需要特别提醒你的是:需要由医院或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你妹妹目前的情况或今后的后遗症是由于1004年10月10日被砸伤引起的,也就是说有因果关系!否则,即使起诉也很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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