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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
如果是境外的资金不回到国内,直接在境外投资是不需要备案的如果是境内的资金要出去,必须取得商务部的境外投资资格证书,以及投资项目在发改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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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2、关于未依法申请核准与备案的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未依法办理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或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国内企业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关于未依法报送项目信息而开展实质工作的法律责任 对于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条件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 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属于核准情况的。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办法》规范的是国有企业法人的各种经营行为,非法人比如境内企业设在境外便于联络的代表处、办事处等,不执行本《办法》。具体来看,《办法》所述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也包括中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企业境外投资按取得方式可分为新设、并购、合营和参股等,其中新设和并购多为中方独资或控股;按投资对象的法律形式可分为境外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其中非法人项目主要指物业管理、工程承包、基金等;按投资权益类型可分为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其中非法人项目的权益通常体现为控制权或者经营管理权。基于管理成本效益原则,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未纳入《办法》的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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