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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可诉范围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的第...
可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投诉或控告。警察不作为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赔偿。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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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信访局行政不作为,可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信访局行政不作为。相关知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特点1。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如果法律规定一个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行为,而该主体没有做出这种行为,则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不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是应当承担上述法律后果的行政主体。2、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在法定期限或者后理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起诉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一特征体现在起诉人诉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案件中。3、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方式或态度应表现出该为但不该为的消极性,主要体现在实体上不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或保护,即拒绝履行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这种特征往往是起诉人提起诉讼直接针对的现象,也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不作为行政案件的重点之一。4、行政不作为案件始于行政相对人的主动申请,这是此类案件的前提,也是此类案件的显著特征。没有申请人的申请,就不可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不作为诉讼是行政案件的重要类型,所有行政诉讼案件都可以分为行政违法案件和行政违法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行政主体拒绝发放许可证或者拖延发放、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责任、不支付抚恤金的案件大多归类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在判决时,大多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进行判决。但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相当复杂,实践中遇到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远不止以上三种。探讨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判决,有助于行政责任的认定和司法审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可诉范围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的第11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内容中,即构成可诉的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公安机关不履行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包括办理户籍证明等)的职责;二是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的职责;三是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如有下列行为,将构成不作为,列入可诉的范围:1、不积极履行接报警、解救危难群众和查处治安案件等的职责行为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危害社会治安因素大量存在,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常遭到歹徒和治安灾害等因素的侵害,因此必须救助于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及其公安干警必须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做到“有警必按,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积极接报警、出警,自觉履行人民公安机关的职责,那种“见死不救”的,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读职犯罪。2、不履行或不积极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的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对涉及社会治安的人、地、物、事,通过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实施有效的管理。例如,通过颁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对刻字业、旅馆业、印刷业、旧货业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通过颁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暂住证等,对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进行有效管理,以保护公民参加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合法权益,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为公安机关提供发现、制止各种违法犯罪的大量有价值的线索等。3、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这是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也是对相对人给予法律救济的措施。如果公安机关逾期不履行复议职责,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者个人员、司法职员都有可能会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并且此类职员由于其职权是比较高的,若是其有不作为的行为,虽然可以给自己带来一些福利,但是对于普通的公众人员受到的侵害是比较大的,故此在发现行政不作为的情形时可以起诉。
若遇到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有的案件当事人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申请复议,有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究竟哪些才能起诉?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可诉范围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的第11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内容中,即构成可诉的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公安机关不履行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包括办理户籍证明等)的职责;二是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的职责;三是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如有下列行为,将构成不作为,列入可诉的范围:1、不积极履行接报警、解救危难群众和查处治安案件等的职责行为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危害社会治安因素大量存在,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常遭到歹徒和治安灾害等因素的侵害,因此必须救助于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及其公安干警必须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做到“有警必按,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积极接报警、出警,自觉履行人民公安机关的职责,那种“见死不救”的,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读职犯罪。2、不履行或不积极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的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对涉及社会治安的人、地、物、事,通过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实施有效的管理。例如,通过颁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对刻字业、旅馆业、印刷业、旧货业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通过颁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暂住证等,对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进行有效管理,以保护公民参加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合法权益,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为公安机关提供发现、制止各种违法犯罪的大量有价值的线索等。3、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这是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也是对相对人给予法律救济的措施。如果公安机关逾期不履行复议职责,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以“打架斗殴”为由对李某予以行政警告,李某不服,向某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某区公安分局逾期未作答复、李某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了起诉。行政不作为一般发生在国家的行政部门,对于行政部门的公安人员在出现行政不作为后,应当根据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涉及到相关情况的认定上,一般需要按照行政不作为的相关处罚标准来进行认定,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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