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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是指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完成一定工作未内容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不同于雇佣关系,它们有以下区别: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
签订承揽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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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定作人无权干预定作人的工作。 2、工作的性质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提供劳务;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 3、是否须独立完成工作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部分工作交付给第三人完成,但是不得随意交付他人进行。 4、风险是否转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可利用提高商品价格、采用保险或利用劳动力价格优势等方式,将雇佣关系中产生的各种风险转嫁给社会;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则无法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转嫁风险,也很难通过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社会。 5、确定报酬的基础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获得稳定的报酬数额;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构成不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分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
雇佣关系的主要特征有: 1、雇员与雇主之间形成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员的工作内容可由雇主随时调整。 2、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上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 3、雇员的劳动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 4、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雇主所有。 5、雇佣关系中,工资的支付一般有相当稳定的周期(如月、星期等);工资额也一般有相当于该行业比较固定的标准。 承揽关系主要特征有: 1、承揽关系中,定作方与承揽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2、承揽中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承揽关系中出现的诸如原材料灭失风险、质量风险、自身或雇员受伤害的风险等,一般均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且这些一般难以采用提高商品价格或者保险等予以转嫁。 3、承揽方可以将承揽合同的部分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 4、承揽方按合同完成某项工作,承揽合同的标的为物化的劳动成果,而不是承揽人劳动的本身。这种物化的劳动成果可以分为体力劳动成果、脑力劳动成果和复合型劳动成果。 5、承揽关系的报酬是确定或可以按约定计算的,但是能否获得利益是不确定的。至于承揽方在工作中投入工时的多少,其报酬能否达到预期数额等,往往与承揽人的技能及市场的原材料价格变动等相连。 实务中两种关系很难区分,建议致电联系细节问题。
承包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在承包关系中,虽然承包人也是按照委托单位的指示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但承包人在完成承包工作时是独立的,其具体的完成方式方法由承包人自主决定,不受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只需按约定向委托单位交付劳动成果即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个人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内容、方式、劳动时间等劳动过程服从和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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