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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4 7 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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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待遇】 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本来可以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关费用。
医疗期 职工医疗期的计算 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计算职工医疗期时,职工工作年限包括: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动的职工,其调动前后连续工作的年限。 4、对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血液病、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同级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参见:《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办[1997]177号)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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