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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期间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计算待遇,可低于正常工资标准,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当需要停止工作和医疗时,享受三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员工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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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比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0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需要指出的是,在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员工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
医疗期 职工医疗期的计算 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计算职工医疗期时,职工工作年限包括: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动的职工,其调动前后连续工作的年限。 4、对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血液病、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同级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参见:《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办[1997]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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