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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发[1998]8号)第六条规定:“对距法定退休...
职工的医疗期要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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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一、你可以享受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给予你经济补偿。
如果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由单位低于正常工资标准支付,但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时,一般可享受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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